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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雅故国的葡萄酒业 ——源自孔雀王朝阿育王时期古佉卢文书

2023-08-15
       葡园土地私有制

       尼雅故国是汉晋时期我国西域塔里木盆地南缘的一个绿洲小国,它地处昆仑山北麓、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南缘,东汉初年同小宛、戎卢、且末一道被鄯善国所并。在以农业种植为主的尼雅、且末、扜弥、于阗、皮山、莎车、小宛、戎卢、渠勒、乌秅、疏勒、姑墨、龟兹、乌垒、渠犁、尉犁、危须、焉耆、单桓、车师前国等“居国”中,尼雅国在葡萄种植和酒业管理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


       根据王广智所翻译的《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以下简称《译集》),尼雅遗址出土了大量关于葡萄园种植和酒业管理方面的简牍佉卢文书,通过这些佉卢文书,我们大致可以看出在鄯善王统治下的尼雅国葡萄种植业在农业方面所占的主导地位。


《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 初稿 王广智(译)


        《译集》473号文书《僧人僧迦尸罗将所属耶钵笈之一所葡萄园及一块耕地抵押给他人之文书》中记载:“僧人僧伽尸罗将属彼所有之葡萄园一所及耕地一块抵押给他人……该葡萄园及耕地为耶钵笈之财产,应由接受抵押者归还”。


        僧迦尸罗抵押给他人的葡萄园耕地不属于他自己的财产,所以他的这种抵押行为受到了官方的干涉。这个案例也说明在当时葡萄园耕地可以作为抵押的一种方式。


       《译集》574号文书《牟罗德耶及罗没索磋买卖耕地及葡萄园协议书》记载了“罗没索磋曾向牟啰德耶的奴隶购买葡萄园”的情形,反映出尼雅国当时的农奴社会制度。庄园主奴役之下的奴隶虽占有少量的葡萄园,但其出售时还要经过庄园主出面交涉,因为奴隶在当时是不具备独立人格的,只能由奴隶主作为代表。


       同时,罗没索磋购买耕地是为了开辟葡萄园,可见葡萄种植业在尼雅国是一项经济支柱产业。否则,民间种植葡萄之风不可能如此盛行,人们种植葡萄也不可能有这么高的积极性。


        《译集》581号文书《耶吠村人达摩阇与司书罗没索磋买卖葡萄园之协议》中记载:“双方在此干旱和饥馑之时达成一项买卖,……司书罗没索磋对该葡萄园有权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交换、为所欲为;……莫莱那断绳。”


       此文书是在非常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如实地记述了鄯善王阿没克伐迦在位第六年的4月份,天气干旱,耶吠村人达摩阇一家饥馑难忍,不得已将自家葡萄园的一部分,以地毯1条、绵羊2只、谷物1米里马的价格卖给司书罗没索磋的情景。


       《译集》586号文书《达摩娑与司书罗没索磋买卖葡萄园契》中记载:“自今以后,司书罗没索磋对该葡萄园有权支架、拆架、剪葡萄、饮酒、交换、出卖、为所欲为……此收据系根据达摩阇之请求所写,凯蒂耶断绳”。虽然是一件“买卖葡萄园契约”,但也反映了当时葡萄园可以作为交换、买卖的物产,也能看出尼雅人对于葡萄产业的重视。


       从上述材料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葡萄种植业作为尼雅国的一个支柱产业,受到了官方的保护和重视,无论是买卖还是抵押,双方必须要在合法的程序下才能进行。


尼雅遗址中出土的草绳(源自:新疆网)


       《译集》581号和586号文书末尾分别有“莫莱那断绳”、“凯蒂耶断绳”字样。笔者推断:在签订此类协议时,还举行了庄重的“断绳仪式”。断绳人即协议签订仪式的主持人,断绳后即表示协议生效。


       事实充分说明葡萄园土地私有是尼雅国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态,葡萄种植是尼雅国的主导产业。尼雅国的葡萄种植业可以说是汉晋时期我国西域诸“居国”种植葡萄的一个缩影。
       

       国家财政主要来源—“酒税”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葡萄种植是尼雅国的主导产业,葡萄园土地私有是尼雅国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态。那么“酒税”则是当时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征收酒税,官府专门设有收取酒税的酒局,酒局内有专门收取酒税的税吏。


       《译集》567号文书对此有明确的记载:“彼现任税吏已有四年,此处酒局已立有账目。税吏苏祗耶在彼屋内将酒浪费,因免去彼税吏之职,由别人作税吏。酒、彼等欠酒局之皇家之酒,该酒苏祗耶及钵祗娑务必付清,旧欠之酒仍应由彼等征收。至于新征之酒,苏祗耶则与此无关,应由其他税吏征收。”


        文中提到了酒局的税吏渎职,浪费了葡萄酒,被罢免。此外他不但要缴清所浪费的酒,还要把在任期间没有收上来的葡萄酒税征收完,新征收的葡萄酒由下一任税吏负责。从酒局中发生的这个事件,能够看出尼雅国对葡萄酒税收是非常重视的。


       《译集》第431号文书就是一件酒局向吠耶村征收酒税的文书。 此文书记载了有关耶吠村的酒事:“耶吠村人三年的suki酒应分别计量出来。……全村人原有的suki酒各为19希。酒现已征收二年。……第三年,此酒应全部出卖,以购衣服和被褥。”


       “suki酒”实际上就是酒税。

记载着酒税的账单


记载着酒税的账单(源自:新疆文物保护网)


       《译集》第168号文书是一件多户或村、区拖欠酒局酒税的账单。


       该单所记 :
       1、毕多伽欠酒1米利马15希;罗犀那欠10希。
       2、色伐耶百户内欠酒14希;楼色都区欠酒16希。

       3、凯尼耶(百户)内欠酒1米利马2希;布阿内欠8希。


       这是一份官方出具的葡萄酒税欠缴记录明细,可以看出当时酒税已经作为国家的一个强制税,逾期缴纳还要收取利息。


       《译集》第100号文书有庄园主跨庄园放贷谷物的现像,未见有放贷酒浆的纪录 。所以,笔者推测:只有在拖欠国家酒税(也即酒税)、粮税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酒利息、粮利息。由此可见,酒税和粮税一样,是尼雅国向农民征收的一项常规税,此项税收是尼雅国的一项主要财政来源。

       

       葡萄酒贸易的兴起

       尼雅国大面积种植葡萄为酿造葡萄酒提供了充足的原料,而葡萄只有经过再加工——酿造成酒,才能获得丰厚的利润,国家通过酒局将酒税收归国有,再通过商运销售到周边的且末、楼兰、于阗、鄯善等地。


往返于西域各国的尼雅商队

往返于西域各国的尼雅商队(源自:新疆文物保护网)


       《译集》第329号文书就是一件“皇廷令卡罗吉耶用驼载酒送且末销售”的命令书。文中记载“酒业现已在且末盛行,当汝处接此命令书,五峰骆驼(所能驮载)之酒,应交卡啰吉耶送此。每只骆驼之驮运量为1米里马1希,因此,彼在且末便完全能将1米里马计量出来。从汝处,酒应同〔……〕一起运来。此酒务必于4月5日运至且末。”。


       这是一封官方发出的命令文书,文书中明确规定了运输葡萄酒的负责人、运输工具及运输时间期限,在官方的监督下同其他区域进行葡萄酒贸易,可见葡萄酒的商业收入对尼雅国经济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否则,皇廷不会如此重视葡萄酒的外销。


       佉卢文文书所反映的尼雅国之种植葡萄和酒税征收与管理的情形,是对汉晋时期,我国西域众多绿洲城国葡萄种植和酒税征收与管理方面情况的浓缩;从一定意义上讲,反映了汉晋时期我国西域的葡萄种植和酿酒业状况。